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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2026高考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发布!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招生章程、简章、计划变更等招生事宜。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七条  北京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当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八条  北京大学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北京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对符合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北京大学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其中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省份为普通本科一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一定分数,具体分数要求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高校专项招生计划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顺次录取。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同一投档批次相同类型计划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普通类统招调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录取提前批次的考生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不进行调剂。对于符合北京大学投档要求,投档成绩相同且北京大学公布计划数不足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顺次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提前批次录取的外语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外语类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其他考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北京大学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双学籍”飞行学员进行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双学籍”飞行学员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在北京大学先行学习三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行学习一年。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对投档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数学英才班、物理学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类专业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北京大学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51407

传真:010-62554332

电子邮箱:bdzsb@pku.edu.cn

监督电话:010-62755622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

http://bkzs.pku.edu.cn



清华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及各类型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招生计划,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清华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  清华大学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条  清华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且符合清华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参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清华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强基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和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强基计划及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上报考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顺序录取。高考改革省份统招批次定向专业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以该省份物化科目组或物理基础类分数线作为参照。

第十五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任务,面向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实施区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独划线。高校专项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对于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以本省同科类本科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准。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清华大学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学生进入“飞行学员班”学习。“飞行学员班”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飞行学员班”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在清华大学先行学习三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再行学习一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清华大学保送生、强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数学领军计划、数学英才班、物理攀登计划等特殊类型和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工作,执行相应的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指导意见中可不予录取的情形,均不予录取。除此外无其他附加限制条件。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  清华大学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100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国际学生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清华大学建立了由助学金、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临时借款)、困难补助、学费补偿代偿相结合的本科生“新资助体系”,并逐步探索构建了以“鸿雁计划”“鸿雁训练营”“鸿雁社群”为主体的“三阶累进式”发展型资助体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遇有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招生录取程序的情形,清华大学相应调整相关招生录取规定,调整后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邮编100084)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70334;62782051 传真:010-62782061

电子邮箱:zsb@tsinghua.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www.join-tsinghua.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83000 (学校纪委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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