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考】2026高考丨招生章程:山东警察学院、潍坊学院、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工商学院、青岛滨海学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校地址: 明水校区: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文东校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2026年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复为准。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学类专业学制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选考政治科目方可报考。 (二)公安技术类专业学制4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考生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2门科目方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参加山东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 第十五条 报考考生须参加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普通类提前批。 第十七条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校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六市。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根据选考科目要求,分市、分男女,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享受夏季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考生;其次按照考生高考总成绩位次,优先录取高考位次在前考生。 第二十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符合选考科目要求下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第1次填报志愿上线生源不足时,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网上公布剩余计划,已参加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且均合格的考生可进行第2次志愿填报。 第二十二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普通类一段线。 第二十三条学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若报考我校,录取后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四条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渠道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山东警察学院学历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等文件规定,我校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参加当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明水校区就读,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培训以及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发生调整,且内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监督电话:0531-68622799(招生就业处) 举报电话:0531-68622862(受理违规违纪问题举报) 电子邮箱:zs@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邮政编码:250200 学校网址:http://www.sdpc.edu.cn 官方微信公众号:山东警察学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潍坊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潍坊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067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安顺校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潍坊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负责对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学校招生专业不设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办法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的相关规定。按照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份,其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 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艺体专业录取办法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一)山东省内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使用统考成绩,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对进档考生分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山东省外 1.艺术类本科专业,我校使用各省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体育类本科专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加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发布。学校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允许学有余力的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全部学分,且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6-8785670 招生监督电话:0536-8785100 联系邮箱:zsb@wf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wf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b.wfu.edu.cn 通信地址: 主校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邮政编码:261061 安顺校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 邮政编码:261021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山东交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交通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交通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交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510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硕士研究生,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长清校区); 山东省威海市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威海校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飞行技术专业外语语种仅限英语;飞行器制造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因专业培养需求,公共外语课必须选择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装航海类制服,实行严格的半军事管理。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根据专业(类)特点,部分专业体检特殊要求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报考航海类提前批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以下特殊录取要求: 1.航海技术专业: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2.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无色盲,无复视;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其他要求参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二)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最新颁布的《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民航规〔2024〕42号)执行。 (三)交通工程、智慧交通、飞行器制造工程、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交通运输(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方向)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四)其他专业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二)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三)普通类专业(类)录取原则 安排录取专业(类)时,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如成绩仍然相同,将综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择优录取。 录取工作按照各省份文件执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在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志愿在同一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录取后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档申请,请考生合理填报专业志愿。 (四)飞行技术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省、湖南省、江苏省招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19〕75号)规定,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报考考生需与我校签订自费培养协议,征集志愿考生在入校后签订自费培养协议。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山东省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照英语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英语成绩相同时,按照体检情况、背景调查、相关科目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视为同意我校自费培养模式,同时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中至少有一个“有效招飞申请”。 (五)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招生。学校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凡达到所在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和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投档分相同时,若生源省份无同分比较办法,按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优先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参照普通类专业(类)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六)春季高考录取按照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交通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0687112 ;0531-80687119 招生监督电话:0531-80683890 山东交通学院官网:www.sdjtu.edu.cn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357 电子邮箱:zsgz@sdjt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908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研究生教育,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工作督导小组,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校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心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报考条件 1.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5]7号)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2.其他相关报考要求 表演专业建议女生身高172cm(含)以上、男生身高182cm(含)以上报考。 我校舞蹈表演专业培养方向为中国舞、芭蕾舞和现代舞。请其他舞种考生慎重报考。 (二)录取原则 1.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1)设计美术类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为准,并服从各省本类别专业相应批次的志愿投档规则。对于进档考生,依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且所报专业招生计划不足时,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2)史论类专业:无省级统考要求,对于进档考生,依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生源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录取。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无省级统考要求,对于进档考生,依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生源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录取。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无省级统考要求,对于进档考生,依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生源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录取。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5)书法学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份书法类统考成绩,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为准,并服从各省本类别专业相应批次的志愿投档规则。对于进档考生,依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且所报专业招生计划不足时,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6)表演专业:使用生源所在省份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统考成绩,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为准,并服从各省本类别专业相应批次的志愿投档规则。对于进档考生,依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且所报专业招生计划不足时,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7)舞蹈表演专业:专业培养方向为中国舞、芭蕾舞和现代舞,使用生源所在省份舞蹈类统考成绩,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为准,并服从各省本类别专业相应批次的志愿投档规则。对于进档考生,依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投档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且所报专业招生计划不足时,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8)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①各类别专业的录取批次、投档比例、投档规则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和规定为准。 ②各省教育考试院有省级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成绩达标要求的,我校均遵照执行。 ③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各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④如与各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规则有不同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艺术类专科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3.普通文史理工类本专科专业录取规则 对于进档考生,依据“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或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理工类(或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可调剂至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生源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录取。 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考生登陆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查询网站等官方正规渠道查询本人录取结果。在各省各批次录取结果公布后,学校在招生官网发布分省、分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等相关录取情况。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专业复测。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专业学生根据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需要,在校期间的产教融合及实践实训课程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家产教融合青岛基地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9626210 招生监督电话:0531-89626271 学校网址:http://www.sdada.edu.cn/ 本科招生网站:http://zs.sdada.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长清校区)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千佛山校区) 邮政编码:250300(长清校区)、250014(千佛山校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工商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工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688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研究生教育,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投档比例提档。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于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有具体要求的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高考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俄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所有专业均为英语授课,不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及其补充规定相关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东工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工商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工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5—6903560 招生监督电话:0535—690362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sdtb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青岛滨海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868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普通本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 1.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小珠山校区) 2.青岛西海岸新区山川路1568号(大珠山校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2026年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对2026年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 本科专业: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且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及格(如满分150分须90分)及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专科专业:应用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应用日语专业要求日语语种。建议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外语基础较薄弱,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建议肢体残疾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以免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或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或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2.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使用生源省统考(联考)成绩。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6年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实行综合成绩的省份,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对应科类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还没有实行综合成绩的省份,对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3.录取专业确定办法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且按照专业进行投档的省份,按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 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我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青岛滨海学院阳光招生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的二级学院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滨海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 招生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学校网址:https://www.qdbhu.edu.cn/ 通信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邮政编码:266555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